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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即咨询在去年3月和4月间,67岁的苏女士得知丈夫李先生与一名足浴店店长有不正当关系,并育有私生子,因而心生恐惧,担心私生子日后会分家产,遂产生了杀害丈夫的念头。到了6月,苏女士在与李先生外出时,利用机会在车内用尼龙绳勒死了李先生,之后被警方逮捕。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苏女士无期徒刑。苏女士对此不服,提出上诉。近日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,维持了原判。
一审法院查明,事情发生在2025年3至4月间。当时,苏女士得知丈夫李先生与足浴店店长有染,并育有子女,二人多次因此争吵。苏女士为此十分焦虑,担心李先生的私生子女将来会影响到她的财产,于是产生了极端的念头。6月14日下午,李先生在送妻子回家的途中,苏女士提出想去中山市游玩。她在出发之前早已准备好一条白色的尼龙绳。晚上八点左右,两人驱车前往中山,夜里12点钟左右从中山市返回深圳,行驶至沿江高速时,苏女士以肚子疼为由让李先生停车。之后,她在车内用绳子勒住了李先生的脖子,致其窒息身亡。确认丈夫死亡后,苏女士试图自杀但没有成功。
事故发生后,由于车辆停在高速公路的紧急停车带,路政工作人员在巡视频中发现了异常并报警,苏女士最终在车内被警察抓获。经过法医鉴定,李先生因脖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。法院认为,苏女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,虽然存在婚姻家庭矛盾,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生育私生子有明显过错,但苏女士仍需承担主要责任。因她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,且李先生的家属也对她给予了谅解,法院在量刑上酌情从宽处罚。
苏女士在一审判决后,上诉认为法院对她的情况未予合理考虑,辩称她在报警后仍留在现场应视作自首,且李先生的出轨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,导致了案件的发生。她的辩护人还提到此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,并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。但二审法院认为,苏女士的行为并不构成自首,其对李先生的杀害行为是故意的。尽管李先生的确因出轨导致了婚姻矛盾,但苏女士以极端手段解决问题,社会危害性依旧存在。最终,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,判定苏女士故意杀人罪成立,判处无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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